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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县城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2015/11/4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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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扎实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县城环境,提高县城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婺府办发〔2013〕12号)、婺源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婺办字〔2015〕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禁止城市居民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居民禁止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饲养 猪、狗、牛、羊、猫、鸡、鸭、鹅、兔、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只准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凡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犬类的,应依法取得《犬类准养证》、《家犬免役证》。

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立即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已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户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5日内自行改正。紫阳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管理,主动教育、制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自11月4日起,在城区内对尚未自行处理的家禽家畜,由县蚺城街道办、紫阳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管、公安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强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饲养、散放的家禽家畜,予以当场捕杀。对出现在马路等公共场所放养的野犬、流浪犬、狂犬(执行公务并有准养证的除外),由县公安局组织强行灭杀。

四、对以后违反本通告规定饲养的家禽家畜,除随时强行捕杀外,并对户主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110。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婺源县公安局

婺源县城乡管理局

婺源县紫阳镇人民政府

婺源县蚺城街道办事处

婺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 10月30日


                      通 告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扎实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县城环境,提高县城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婺府办发〔2013〕12号)、婺源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婺办字〔2015〕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禁止城市居民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居民禁止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饲养 猪、狗、牛、羊、猫、鸡、鸭、鹅、兔、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只准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凡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犬类的,应依法取得《犬类准养证》、《家犬免役证》。

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立即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已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户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5日内自行改正。紫阳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管理,主动教育、制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自11月4日起,在城区内对尚未自行处理的家禽家畜,由县蚺城街道办、紫阳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管、公安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强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饲养、散放的家禽家畜,予以当场捕杀。对出现在马路等公共场所放养的野犬、流浪犬、狂犬(执行公务并有准养证的除外),由县公安局组织强行灭杀。

四、对以后违反本通告规定饲养的家禽家畜,除随时强行捕杀外,并对户主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110。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婺源县公安局

婺源县城乡管理局

婺源县紫阳镇人民政府

婺源县蚺城街道办事处

婺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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