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便宜货”相信是一些市民的消费心理,当然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千万要提防“便宜”背后的陷阱。日前,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名男子因购买“便宜货”及介绍销售“便宜货”而获刑的案件。
2013年5月,叶某找到被告人彭某,向其询问是否需要购买一辆本田牌摩托车,被告人彭某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1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550元)的价格购买。2014年6月,叶某再次找到彭某,告知其在婺源县盗得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希望彭某能帮忙销售。彭某联系好买家,以2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7650元)销赃至乐平市董某处。
德兴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所售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或介绍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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