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五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下述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一律行政拘留;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及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婺源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转自:婺源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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