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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上饶市房管局关于《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5/1/24 8: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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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房发[2015]2号 )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建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1. 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和改进监管方式,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研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库存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个人转让、购买超过五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原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各地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精神,落实好各类优惠政策, 改善服务, 加快审批,积极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4.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
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除规定利息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使用或规模占用费,不得使用以存促贷(存贷挂钩)的方式进行放贷;取消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作为房地产抵押放贷的前置条件,各商业银行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也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5.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购买改善性二套住房,在已偿清之前贷款的情况下首付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购买二手房的,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职工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最长不超过30年;本市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鼓励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支付购房所需时,各银行要积极配合发放组合贷款。
  6.全面开展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负有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债务的在贷购房人,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各银行及住房公积金部门要积极支持;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自住住房银行按揭贷款,减轻购房人贷款本息支付。
  7.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城镇房屋征收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安置,引导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8.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推行保障性住房“以购(租)代建”,支持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房源。(省6条) 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9.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省9条)对原已按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比例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申请,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不同性质用地比例、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对房屋套型进行适度调整。
  10.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根据住房用地利用率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加强对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及时发现并处置闲置土地,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11.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期限。土地成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可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竞买保证金按不抵于起拍价的20%缴纳。
  12.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监管。积极推行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简化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程序,规范房屋交易行为。取消商品房项目工程预售评估制, 推行工程形象进度勘察和清单式“一次性告知”制, 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的要求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
  13.规范房屋测绘管理。对房屋因整栋规划建设方案调整进行重新测绘的,测绘费按收费标准减免50%;对房屋因局部规划建设方案调整进行局部重新测绘的,测绘费按收费标准减免70%;取消二次房屋产权交易的测绘环节。
  14.严格房地产开发过程收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可按低限收取。属于相关企业、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开发企业自行与相关企业、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机构协商收费,不得借助行政部门进行搭车收费。
  15.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条件。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6.鼓励开发绿色住宅。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
  17.有效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项目风险。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控。对在建或已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收购,防止出现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稳定。
  18.提高服务效率。各有关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手续。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 房管部门须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对符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划、消防、人防、城管等部门须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完成。
  19.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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