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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新闻:六旬叔嫂争房产对簿公堂

2015/1/15 10: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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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婺源县人民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工作,使我和小叔子的房产纠纷得以解决,了却了我一桩心事。”2014年12月24日上午,远在山东济南的王慈对记者这样说道。

      原本是至亲的一家人,却因为房屋归属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对簿公堂。2014年8月21日,在婺源县国土资源局和婺源县人民法院的联合调解下,小叔子和嫂子最终达成协议,一起房产权属纠纷在联合调解下获得解决,小叔子和嫂子握手言和。

      A因老屋权属叔嫂起纠纷

      王慈是婺源县许村镇人,今年67岁,丈夫张元2005年去世,现和子女居住在山东。她的小叔子叫张宝,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65岁。说起王慈和小叔子张宝的房产纠纷,事情还得从34年前说起。

      位于婺源县城原东街(现为紫阳镇东门街)二组24号有一幢老屋,老屋由正屋和空地两部分组成,老屋的主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张元,也就是王慈的丈夫,小儿子叫张宝。

      1981年12月12日晚,两兄弟商定采用抓阄的方式对老屋的正屋和空地进行分割,根据抓阄结果,弟弟张宝得正屋,哥哥张元得空地,并签订了《关于兄弟分屋商定书》。该商定书中规定:抽到正屋者需在3年内付给抽到空地者325元作为补偿,并写明:“自抓阄之日起,各自管理,不得互相干涉与扯皮。恐口说无凭,特立字为证。”

      但是一直到现在,张宝也始终未付给哥哥张元325元钱。1982年,张宝在老屋空地和紧邻空地的地基上(约12平方米),报批后建起房屋一幢。“他在空地上盖房我们一点都不知道,你要在空地上盖房子总要提前跟我们说一下吧。”王慈说。王慈和丈夫张元是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的同学,两人毕业后一起到婺源县中洲林场工作,在那结婚生子。“我们结婚后,从来就没有到那栋老屋住过。”王慈说道。

      但是在张宝那里却有另外一种说法:“我在空地上盖房子的事,和哥哥商量过,是经过他同意的。”但是张元已于2005年去世,究竟在空地上盖房有没有经过张元同意,已经无从考证。

      “那块空地本来是我们的,他(张宝)拿去盖了房子,那就应该把老屋的房子给我。而且他在口头上也是答应过我丈夫的。”王慈说,“每次跟他说这件事,他都说‘你过来住就是’,但是我心里总还是不踏实。”

      十几年前,王慈和丈夫跟随儿女到山东生活。“2005年丈夫去世后,我的儿女跟我说,爸爸在世的时候,没有把房子的事情搞清楚,如果你再不搞清楚,到我们手上就更说不清楚了。我今年虚岁都69岁了,趁自己还能动,必须把房子的问题解决了。”王慈说。

      2014年清明节,王慈回到婺源扫墓,向小叔子张宝提出,要求正屋归她所有,张宝需从正屋搬出,但遭到张宝拒绝。“正屋是祖上留下来的,我也有一份,怎么可能都给她。”张宝说。最终两人不欢而散。2014年3月,王慈一纸诉状将张宝告上法庭。

      协商不成叔嫂对簿公堂

      2014年5月15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王慈出具了商定书等证据。张宝出具了新建房宅基地使用证;争议房屋(正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10月13日,婺源县紫阳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张宝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对其所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认,宅基地面积为65.21平方米。1993年11月18日,婺源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张宝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张宝新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宝。婺源县人民政府当天还确认位于原东街二组第24号老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元和张宝两人,用地面积为69.45平方米,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因老屋年久失修行将倒塌,张宝花费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修缮。

      但是对于张宝出具的证据,王慈不予认可,认为证书本身是真实的,但系张宝骗取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归她所有。张宝则称,在空地上建房,他和哥哥张元有约定,即如果张元进城,就拆掉后来盖的房屋,平分地皮,但后来张元没有进城,也就没有拆掉房屋,而且是和哥哥张元一起办理了老屋的土地证。

      据审理此案的婺源县人民法院法官简毅介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应由法院进行确认,只能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进行认定。但因老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王慈要获得争议房屋所有权,首先要确认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而这必须由国土部门认定。

      王慈向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即申请撤销老屋归兄弟俩共有的土地证。婺源县国土资源局查阅原始档案,并先后6次到实地调查进行核实。2014年6月18日,婺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理由是虽然当年在办理老屋土地登记的过程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王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宗地权属错误,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事实清楚,对该土地使用证不予撤销。

      法院国土联合调解续亲情

      据婺源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方奔介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由于老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为两兄弟共有,老屋的所有权必将登记为共同所有,如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将各占5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根据分屋商定书,王慈得空地,但张宝已在空地上盖房,将现有房子拆除把空地归给王慈也不现实。考虑到王慈、张宝都是亲戚,为妥善处理二者的房屋权属纠纷,基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县法院与县国土局决定共同对原、被告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进行调解。

      2014年8月21日下午,联合调解在婺源县人民法院进行,婺源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永林与法院民一庭庭长汪红霞共同主持,双方共7名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人员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职能优势,不厌其烦地为原、被告辩法析理,分析利弊得失,希望双方珍惜亲情,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经过3个小时坚持不懈的努力,原、被告均同意作出让步,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王慈、张宝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老屋所有权及其份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在县国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土地分摊协议。根据两份协议的约定,原告王慈享有70.5%的老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被告张宝享有29.5%的老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

      2014年8月26日,婺源县国土资源局将办好的土地证亲自送到张宝和王慈手上,双方均表示满意。至此,一起房产权属纠纷在法院和国土局的联合调解下获得解决。

      据了解,这是婺源县法院与婺源县国土局在房地产民事侵权领域开展的首次联合调解,实现了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深化合作,争取为日后促成法院与国土部门构建重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国土资源局和法院的同志工作都很认真细致,在他们的帮助下,总算了却了我一桩心事,谢谢他们。”2014年12月24日,王慈在电话中对记者说道。(文中王慈、张元、张宝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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